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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通内刊
第二版›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6-10-20 16:29:15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文\李燕婷

2016.05.01全面实行营改增,这一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很大。因为建筑企业中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那建筑行业该如何应对营改增呢? 以下从四个方面探讨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第一,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

要清楚知道企业中可以抵扣的项目,并且要做到应抵尽抵。所以建筑企业尽可能地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且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譬如在选择建筑材料的供应商时,尽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就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是简易计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要选择简易计税还是11%的税率,这就需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老项目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三,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四,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要知道该如何计税。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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