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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通内刊
【第二版】论我国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规制
作者:刘梦瑶 时间:2017-7-10 16:37:53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1 股权众筹的界定
1.1 众筹与股权众筹
“众筹”一词的概念,最初来自英文翻译“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和“Microfinancing”的结合词,亦即大众融资或者群众融资的意思,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专门的众筹网络平台或基于SNS社交媒体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众筹是一种融资行为,与传统的融资行为相比,其具有小额、多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交易媒介的特点。
目前,在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可以分为两种:股权型众筹和非股权型众筹,其中根据国际上的对众筹的分类,则可以把非股权众筹型划分为捐赠型、奖励型和借贷型,
股权众筹一般是指刚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项目融资信息,承诺以一定的股权给予投资者回报的融资方式。全球首个股权众筹的平台AngelList在2010年创立于硅谷,随后股权众筹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在欧美各国迅速发展。我国的“天使投”、“大家投”等网站是股权众筹的典型代表,之前火了一把的京东众筹也是属于股权众筹的行列;上海首个得到工商登记确认的股权众筹企业,营业执照编号为“001”,是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达客”,这是全国第一例得到工商登记的股权众筹企业案件,成为了股权众筹领域的一件大事。
股权众筹在运作的过程中,最主要涉及三类参与主体:一是项目的发起人(即融资人);二是项目的出资人(即投资者);三是众筹平台(也称为中介机构)。这三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项目中相应的责任,以促使完成一个股权众筹项目。
捐赠型众筹大都具有公益性,投资者并不以获利为目的,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一般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受我国的《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如深圳市的“创意鼓”网是由当地的公益基金会以及公益文化发展中心联合主办,另由民间团队组成的“积善之家”等网站即是捐赠型众筹的典型。
奖励型众筹通常是以某一产品或者服务作为项目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项目成功后,发起人会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将该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投资者,或者给投资者一定的奖励作为回报。奖励型众筹应该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一种众筹类型,如我国的“众筹网”、“点名时间”以及美国的“Kickstarter”。
借贷型众筹,又被称之为投资性众筹,本质上发起人与投资者所形成的是借款关系,即发起人作为借款人在互联网的众筹平台上发布借款的相关消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出借人)筹集资金,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发起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一种方式。与其操作模式极其相似的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P2P(Peer to Peer lending)(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其中二者均为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消息,寻找出借人的筹资模式,但在严格的意义来说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异:P2P网络借贷可以一个借款人对应多个债权人或者一个借款人仅对应一个债权人;而借贷型的众筹筹资的模式仅仅限于一个借款人对应多个债权人。基于二者之间的相似性,目前我国的借贷型众筹多在P2P网络借贷的平台上运行,如“拍拍贷”、“人人贷”。
1.2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在2011年,众筹进入中国,从2015年年底开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领域风起云涌,目前股权众筹是互联网众筹行业筹资规模最大、平台数量最多的类别,累计筹资金额已经在70-75亿元之间。在正常运营的267家平台中,涉及股权众筹业务的平台有184家,占到了68,9%的比例,从零壹研究院数据研究中心统计的数据,结果显示在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股权众筹已经筹集的金额合计已达到17.6亿元以上,有209个项目成功募集资金,单个项目平均筹集资金规模约为699万元,筹款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就达到了112个,占比53.6%;1000万元以上的有39个项目占比18.7%。
2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其法律问题
2.1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
《星际公民》——号称“史上最成功的众筹项目”,在2012年便在kickstarter上狂卷420万美元,在随后三年里游戏开发期间一直不停地追加众筹,有数据统计表明,该游戏的众筹已经超过了9200万美元,距离一亿美元的关卡也似乎就在眼前。而就在这个时候,该游戏的制作团队似乎发生了许多变故,项目进展缓慢、核心团队离职,已有1200投资者要求退款,他们永远都无法确认该游戏可以发售的日期。进而媒体都开始担心该项目是否会流产,更有甚至怀疑这是否是一个惊天骗局,似乎发起人卷款跑路也在情理之中。 
股权众筹作为线上金融产品,它突破了人们传统的投资模式,就如《星际公民》的融资项目一样,仅仅依靠的是网上发布关于项目的描述以及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信任,投资者便决定是否投资,究竟该项目的真实性如何,目前我们不得而知。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金融事物,除了要面临传统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外,在缺乏法律监管的环境下,更是潜藏着不少的风险
2.2 我国股权众筹风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从前文对我国股权众筹中有可能遇到的风险分析,笔者将从投资者以及发起人的两个角度分析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会带来的法律问题。
2.2.1 投资人遭遇的金融风险
(1)有关投资欺诈的法律问题
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连接点,把互不认识、背景迥异的不特定对象聚集在一起,共同投资某一项目。一方面,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看,展现出了盲从和从众的行为模式,容易产生群体疯狂的投资行为,例如历史上出现的密西西比计划、南海泡沫和郁金香狂潮。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多个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调整,这就会致使投资者面临欺诈的风险概率更高。
2.2.2 发起人遭遇的金融风险
(1)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吸收投资者财物的行为,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事物,在全网络的融资流程并不符合传统的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在近两年股权众筹的高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受到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多重限制,使其非常容易触碰到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红线。
(2)涉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要上报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没有经过依法核准的,任何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公开发行证券。该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是实行核准制。为此,发起人只能选择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规避该条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了再一次规避公开发行,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就只能采取与规避非法集资类似的方式将发起人的投资对象特定化,并且将特定的投资者累计人数控制在 200 人以内。一般平台会用实名制的方式规避公开发行的情形(二),特定性与不特定性的问题仍属于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双重规避的方式也带来了更大的法律风险,对我国股权众筹的全面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使得从国外引进的股权众筹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被迫进行了私募化的改造,削弱了股权众筹本身应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3结语
总而言之,目前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虽然国家已经积极组织立法工作,但依旧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风险。我们应从根本出发,完善我国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督,推动股权众筹在发展中自我完善,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式、法律地位。借鉴外国的经验对我国的股权众筹进行保护,加强股权众筹中的项目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对于投资者有关股权众筹的金融知识的教育普及。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自律完善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实现推动股权众筹在我国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重要作用,实现股权众筹的全面发展,提高我国的国家创新力,推动我国的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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