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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通内刊
【第二版】版式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作者:马欢 时间:2017-8-2 11:30:00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一、案情简介及案件要旨

吉林美术出版社(以下统称为原告)于2001、05、06年分别出版了4本幼儿读物,但是在2010年时,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4本图书采用的版式设计与其相关书籍十分雷同。因此原告将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欧亚商(销售商)(以下统称为被告)都告上法庭。经一审二审判决原告拥有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专用权,且判决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8万元,欧亚商都停止销售涉嫌图书。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提出原告所采用的排版方式是行业里面通用的简单排版,独创性很低,但是被告并没有提交在涉案图书公开出版前版式设计相同或者类似的图书,也没有提交行业通用版式设计相关证明材料,而且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享有并不取决于版式设计的简单复杂。因此,被告主张的原告出版的涉案图书没有独创性和专用权的观点不成立。最终再次驳回了被告的申请。

从法条可知,版式设计权的主体是出版者,保护的内容是文稿之外的具有独创性的版式设计。当然,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也可能不是本出版社设计的,也许委托第三方设计,但是这并不影响出版者的维权,因为出版者可以与第三方协议获得版式设计专用权。在本案件中,最关键的就是判断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正是由于版式设计专用权的认定复杂,独创性难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才把此案件归为中国五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作为裁判类似案件的风向标,希望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所启迪。

二、版式设计与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含义

版式设计是指设计者根据具体内容及情况,在有限的版面内将文字,图片还有图形等一些素材,再和色彩等组合,排列,美化版面的一种设计成果。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标点、图表安排以及其他版面因素的安排①。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关于编排的学问。古典的版式设计较为严谨,留出天地左右基本就是一个保护性的框子,设计简单,典雅大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由版式逐渐兴起,在大量的各式各样的素材冲击下,版式设计的样式创新突破,越来越丰富多彩。它起的是画龙点睛的作用,给文字增添了不少光彩,使读者看起书来赏心悦目,无法想象一本书脱离了版式设计的样子。如果没有版式设计那就称不上是图书或者期刊。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利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保护期为10年。

版式设计专用权就是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包括对排版、标点、行距、字体,等进行版面布局,将文字、图片在预定的版面内独创布局,未经出版者容许认可不得擅自抄袭其出版图书版式设计的权利。

三、版式设计专用权的独创性

我们仅仅是理论上理解了版式设计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关键的问题要思考:

如果想要版式设计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其本身就应该要有独创性。目前世界各国也是把独创性作为版式设计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那么怎样判断它独创性?实践中,通常先由原告来举证涉案图书版式设计有独创性,再由被告来抗辩。被告通常是寻找以前类似的版式设计作为证据,也有找出行业的通用设计,或者找出原告有可能违背行业内的某些规定。还有些案件中,被告会提交行业专家的意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笔者认为,专家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为本身艺术领域的评判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包括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我们只能将专家的意见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让法官来判定。有的时候设计的版式设计很简单并不是意味着它就没有独创性,设计的很复杂如果和行业的通用版式设计相似也有可能不具有独创性,所以说不能根据版式设计的简单复杂来区别独创性。法官在此问题上可能会用到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法官应该结合证据和专家意见,再加上平时的判案经验,谨慎裁量。法律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版式设计,这并不是限制版式设计的发展,这不仅使图书的品味提高了,更激发了创作者创作独特版式设计的斗志,使得付出智力劳动的劳动者权利得到保护,最终也使得出版市场越来越健康地走向繁荣。

四、版式设计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提高出版者的法律意识

出版者首先应当独善其身,了解相关出版的法律规定,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要轻易侵犯其他出版社的版式设计。可以增加一些出版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这样从自身做起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长期下去对该行业的风气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提前签订好许可使用合同

出版者如果需要套用相关版式设计,应当与当事出版机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了权利者的合法权利,减免了一些类似的纠纷,这也使得司法资源得到了节约。

(三)完善版式设计权的立法保护

版式设计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倾注了设计者的心血。它融合了设计者对内容的理解以及自身的审美意识,同样的内容由不同的设计者排版,出来的版式设计都会风格迥异,法律只规定版式设计为邻接权且出版者享有,但是假如有这样一种情况:A出版社刚出版了一本图书的版式设计与B出版社未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一模一样,假设除去内容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定性?若要是说A的版式设计侵犯B的了,可是B的版式设计权“邻接”的作品还没有出版,怎么可能有版式设计权呢?没有作品就没有作为邻接权的版式设计权,因为版式设计权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如果版式设计权过度依赖于内容,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这个问题,只能阻止与他同时或者比它晚出版的出版者免费使用。这就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本意了,要使得版式设计权更有意义就必须让它在某种程度上不依赖于内容独立存在。过去的法律中,版式设计者同文稿者的法律地位不一样,但是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应当规定版式设计者应当与文稿者一样,可以获得自己智力成果的著作权。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主体是出版者,但是可以把版式设计权主体地位提高一点,和文稿的著作权人一样,各自都可以享有自己智力成果的著作权。

                           .

注 释

①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48.

参考文献

[1] 祁雪冻.著作权法修改背景下期刊出版者权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探析[J].中国出版.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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