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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9-5-10 10:50:38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根据通知,要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施工单位应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要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并加强物料管理,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要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推行机械化作业,到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快环卫车辆更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定期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及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综合使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要建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制度,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干部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同时,要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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