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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 15:39:56 点击: 关闭 复制 打印

粤建质函〔2012〕858号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从8月6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鉴于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要明确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按照检测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考虑到前段时期我省大批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需延期,为避免下放行政审批衔接过程出现证书有效期不连续,影响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有效性,我厅延期事项推后下放,延期事项自今年11月1日起下放,我厅不再受理。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资质标准和我省的细则,以保持全省审批标准的统一。

  (二)各地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的通知》(粤建质〔2010〕35号),制定本地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的公告信息,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使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办理,我厅已向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了“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络端口。

  (四)鉴于检测工作的特点,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外,还需进行现场核查。我厅之前开展审查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若干问题释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审批表》,可借鉴参考。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格式,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我厅可提供印制样本(各地级以上市派人领取)。证书编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编号规则》编号,打印证书可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打印模板》。

  (六)核准的检测机构,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检测业务范围(检测类别、检测项目、检测方法)、证书编号等。核准的详细信息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至省监管平台。

     三、监督管理

  (一)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核准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核查,加强对其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我厅对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工作予以业务指导,对核准工作中执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情况进行抽查督促。

  四、其他事宜

  (一)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二)我厅已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情况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名册》,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由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本通知提及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若干问题释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审批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编号规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打印模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名册》可登陆百度网盘http://pan.baidu.com/下载,登录帐号:gdzjtzac,密码另行告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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